上海电机学院授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实施细则
发布人:贾静  发布时间:2024-05-07   动态浏览次数:10


为全面实现专业培养目标,促进和鼓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政治素质、专业水平的全面提高,根据《关于印发上海电机学院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沪电机院继教[2023]2号),结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授予条件

第一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应届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申请条件的,可申请学士学位。具体时间以继续教育学院官网公布为准,逾期或申请后中途放弃的,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二条  参加并通过由继续教育学院组织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论文(设计)公开答辩,且成绩不低于70分。申请学位的论文成绩从获得之日起至学士学位申请日止三年内有效。

第三条  专业计划内的学位课程成绩不低于70,且不得免考。

《数字媒体艺术》(专升本)专业的学位课程为以下三门:

《电脑动画》(课程代码13464);

《多媒体技术与应用》(课程代码13511);

《数字影像设计与制作》(课程代码14269)。

第四条  英语成绩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持本校准考证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专升本)》课程考试,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

2.参加由继续教育学院组织的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合格;或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CET-4)及以上等级的考试,成绩达到420分及以上;或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三级)(PETS-3)考试,笔试成绩合格。上述成绩自获得之日至学士学位申请日止四年内有效。

第五条  申请学士学位的期限

凡符合学士学位申请条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应在取得毕业证书之日(以证书签发日期为准)起六个月内,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学士学位申请材料。逾期不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六条  办理学位申请登记应递交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件;

2)本科毕业证书;

3)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的终评成绩;

4)达到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要求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应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章  评定程序

第七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一)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本人填写、提交《上海电机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申请表》;

(二)继续教育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士学位申请者进行初审,审核合格者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未通过者,由继续教育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反馈给申请者;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继续教育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的申请者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授予学士学位;

(四)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颁发相关学生的《学士学位证书》,并做好学士学位有关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八条  对于已经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及本实施细则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后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可在收到书面回复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位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书面申诉应由申诉者本人递交至继续教育学院,由继续教育学院转交学位委员会。

第十条  学士学位证书签发后,如遗失或损坏的,学校不予补发或换发。经学生本人申请,由学校出具相应的学业证明书。学业证明书与原学士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上海电机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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